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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JT-FY     字第        

 

 

保理服务商:深圳市景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张科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D座1704

 

 

 

保理申请人:分销商(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乙方向其合作伙伴提供服务并签订了相关服务协议,现乙方拟将服务协议项下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以便向甲方申请保理服务。据此,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债务人:指与乙方签订服务协议并应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付款责任人。

1.2 应收账款:指乙方因向债务人提供了服务,而产生的对债务人享有的真实、具体、特定、排他的、无争议的应收账款债权,在本协议项下具体指房屋销售服务而发生的服务费(佣金)。

1.3 应收账款转让:指乙方在保证全面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受让乙方应收账款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债权及债权相关的附属权利(如有)。

1.4 转让通知:指乙方向债务人发出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向债务人说明乙方已将相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甲方的事实,并指示债务人将应收账款直接支付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乙方同时委托甲方就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相关事项通知债务人。

1.6 保理服务费:指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因向甲方提供债务人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保理融资等服务而向乙方收取的各种服务费用的统称。

1.7 甲方平台:指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向乙方及其债务人提供使用的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页、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

1.8 结佣明细表:指本由乙方上游合作伙伴提供的并由乙方盖章确认,记载乙方工作成果、应收账款金额等交易信息与结佣信息的文件。

1.9追索权:包括对乙方的追索权和对基础交易合同债务人的追索权。对乙方的追索权,是指甲方对乙方应收账款提供保理融资后,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甲方在保理融资到期后且宽限期届满时,债务人未足额支付应收账款的,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退还保理融资本金并支付欠付的利息、管理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乙方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同时,在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前,甲方仍然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甲方有权向债务人进行催讨,要求债务人立即支付全部应收账款。

1.10保理专户:指以甲方或乙方名义开立的,专门用于收取债务人应收账款回款的结算账户。

1.11单笔保理融资:指在本合同确定的交易框架基础上,在合作期限内乙方向甲方申请的一系列保理融资融资服务中的某一笔保理融资交易,即任一单笔保理融资业务,均构成本合同项下业务合作的一部分,受本合同约束。

第二条 合作事项

2.1 乙方向债务人提供销售服务并获得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并将该等债权出让给甲方以便向甲方申请保理融资。甲方同意逐笔受让在本协议有限期内发生的已通过甲方审查的应收账款债权,并为乙方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服务。

2.2 对于甲方同意受让的单笔应收账款债权而言,保理融资金额即债权转让价格为该笔应收账款债权本金总额的         %,保理融资金额为        

2.3 在本协议项下,乙方将委托       (身份号:                  )为乙方代理人,授权该代理人以乙方名义,与甲方签署本协议项下相关单笔保理业务文件。

为避免疑惑,乙方确认代理人的授权为特别授权,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代理人与甲方签署的相关协议、文件,乙方均同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4 单笔保理融资收款账户,以单笔保理付款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2.5就单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而言,转让的债权范围包括该笔应收账款本金及其附属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等)。甲方受让该笔债权后,有权直接向债务人收取上述费用。

第三条 融资申请及债权转让安排

3.1 双方同意以下账户为保理专户,用于收取债务人应收账款回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通过其他任何账户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从债务人处收取任何款项:

开户行: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   

 名:     深圳市景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号:    128912283410801             

3.2单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发生后,乙方应将与转让应收账款对应的基础材料一并提交给甲方。

3.3就单笔保理融资服务而言,融资期限原则上均为360天(自甲方发放该笔融资款项之日起算),具体以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单笔保理付款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3.4 本合同项下的融资利率分段计算,就任一单笔融资业务而言,在融资发放后的前182天内按日利率           算融资利息,在融资发放后的第183天开始按日利率           计算融资利息。

3.5本合同项下融资利息的支付方式为:根据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利随本清。逾期未偿还的,在逾期期间以应付总额为基数,按            /日的标准加付滞纳金。

第四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

4.1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得了乙方对债务人的部分应收账款债权,依法成为应收账款的所有权人(债权人)。

    4.2甲方可根据需要为每个客户建立台账,针对每笔应收账款的形成、回款、逾期等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4.3甲方有权根据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敦促债务人及时付款,该等敦促包括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

4.4在债务人付款前,若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金额、付款日期向乙方提出异议或者磋商,则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

4.5甲方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对债务人支付的应收账款及时进行管理与结算。

4.6乙方有义务及时跟进和了解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以及信用变化,若发现债务人经济状况或者信用发生重大变化,将可能导致无法及时支付应收账款的,则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条 应收账款的回款与结算

5.1乙方承诺,保理专户为乙方接收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账户,在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未足额归还之前,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通知债务人变更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结算账户,否则,即属于乙方实施诈骗行为,甲方将保留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乙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权利。  

5.2保理融资到期日,若债务人及时、足额将应收账款支付至本合同约定的保理专户,则甲方在收到全部款项后与乙方进行应收账款的结算。

5.3如果保理融资到期后,且在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届满后,甲方未足额收到债务人支付的全部应收账款,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追索。

5.4甲方受偿的资金的清偿顺序如下:

1)甲方因追索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拍卖费、公告费、催告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2)甲方未获支付的违约金;

3)甲方未获得支付的利息(含宽限期利息);

4)甲方未获得支付的管理费;

5)甲方未获清偿的保理融资本金

5.5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与乙方定期核对账目。如乙方在收到甲方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任何异议,则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

5.6保理融资到期前,如果乙方需要提前还款的,应向甲方发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按照如下方式进行结算:

1)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保理融资本金余额、保理融资利息、管理费。如该笔应收账款回款资金超过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则甲方在扣除保理融资本金、保理融资利息、管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后,将超额部分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若该笔应收账款回款资金少于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的资金,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差额部分。

2)在乙方付清全部款项后,甲方向债务人通知应收账款反转让给了乙方。

第六条 追索权的行使与应收账款反转让

6.1在保理融资到期后,甲方无法足额收回应收账款的,或者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认为需要向乙方反转让应收账款时,乙方应无条件回购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归还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宽限期利息、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2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利,要求乙方立即按照《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中所确定的反转让价款向甲方付款:

(1) 保理融资到期后,债务人仍未足额付款的;

(2) 债务人以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应收账款(未支付到保理专户,间接付款),但乙方收款后未全额转付给甲方,超过三个工作日的;

(3)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承诺或者保证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且要求乙方反转让应收账款;

(4) 应收账款到期前,债务人就应收账款的金额、账期、付款条件、付款方式提出抗辩或债务人在基础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抗辩、索赔等,导致应收账款到期后甲方未能足额收回应收账款的;

(5) 乙方、债务人因基础交易发生商业纠纷,或者出现第三方对应收账款主张权利;

(6)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受让的任何一笔应收账款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7) 应收账款属于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效力待定情形的;

(8) 任意一期保理融资利息的实际支付日超过应付日3天的;

(9) 乙方未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及协助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义务的;

(10) 乙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诉讼,涉案标的超过保理融资款30%的;

(11) 乙方或债务人受到行政处罚,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12) 乙方或债务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民事诉讼或涉嫌刑事犯罪或失去联系10天以上的;

(13) 乙方或债务人(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

(14) 乙方或债务人没有履行其他任何到期债务(包括对甲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到期债务),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等;

(15) 乙方或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16) 乙方或债务人发生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约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17) 乙方之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票据债务人本合同项下增信人发生本条前述第(10)-(16)项下约定情形的;

(18) /质押人所提供的抵/质押物发生损毁、遗失、市场价格下跌等导致其提供担保价值低于所担保主债权金额,且未在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补充提供足额担保的;

(19) 此前甲方与乙方已开展的所有保理业务,以及本保理合同项下将开展的所有保理业务中,不论哪一笔保理业务出现逾期或违约,触发该笔业务的反转让等合同义务提前到期的情形的,其他所有保理业务项下的反转让等合同义务亦提前到期;

(20) 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向乙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情形。

6.3反转让价款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反转让价款=保理融资本金+未付利息+未付宽限期利息+未付管理费+未付违约金+甲方实际发生的追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拍卖费、公告费、催告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如果债务人已经支付了部分应收账款,则甲方有权将该部分应收账款扣除,要求乙方支付差额部分。

乙方应于反转让条件达成之日向甲方支付反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向乙方发送《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不影响乙方履行反转让义务的起算时间。在反转让条件达成之日,乙方未向甲方支付反转让价款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4出现本条第2款约定情形时,甲方亦有权直接通过法律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向乙方行使追索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反转让价款。届时乙方还应承担甲方为此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6.5在甲方足额收到乙方支付的反转让价款之后,甲方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乙方。

6.6甲方有权单方从乙方的保理专户扣除相应的款项,以实现甲方对乙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即使甲方未出具《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甲方亦有权在保理融资到期日届满未足额受偿时,直接对乙方行使追索权,即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扣收保理专户上的存款、申请支付令、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向乙方进行追索。

本条约定并不影响甲方作为应收账款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支付的权利。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7.1 乙方向甲方出让的应收账款均产生于其正常业务中的真实的交易,乙方已根据培合同约定适当履行了全部义务,且应收账款处于无争议及未逾期状态。在任何情况下,应收账款转让均不得解释为甲方承担了乙方在其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

7.2 乙方向甲方出让的应收账款是乙方对债务人享有的独立的、完整的、完全排斥第三人的权利或利益要求的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

7.3 乙方与债务人形成的销售服务协议项下的商业活动在其正常的经营范围内,并已经获得了使其生效的所有必要的同意、批准和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7.4 债务人对基础交易提出任何抗辩的,乙方均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乙方已按协议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

7.6 在乙方与债务人出现交易纠纷时,乙方应尽快、妥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暂停就该笔订单提供保理服务。

第八条 联系信息及通知

8.1 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指定的联络信息如下:

甲方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D座1704

联系人:张科

联系电话:028-67641158

联系邮箱:kefu@finlean.com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8.2 上述该联络方式适用范围包括各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司法及仲裁机构相关文书的送达,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以邮寄方式进行送达的,邮寄成功3日后视为送达,以电子方式进行送达的,发送即视为送达。

8.3 任何一方的联络方式需要变更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前7日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对于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联络方式,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或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或电子送达的文书或拒绝签收的,由于其在本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保理融资本金、融资利息、宽限期利息、管理费等),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9.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还应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拍卖费、公告费、催告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第十条 法律使用及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规定的,以甲乙双方约定的为准。

10.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或协议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10.3 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本协议各部分相互独立,本协议中有任何条款若被宣布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1.2 本协议有效期为2年,即本协议各方均签署后即开始起算。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若各方在事实上均在继续按本协议的约定在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且未提出异议的,本协议将被自动延期1年。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的,已发生的业务各方应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11.3 本协议自各方均签署后生效,协议正本一式贰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 本协议签订于成都市武侯区。

 

 

 

 

 

【签署页】签署前,各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签署本合同后,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甲方(公章):  深圳市景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张科

签署日期: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日期:2018年月日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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